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对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延续、变更、终止与退出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